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58]这里也是主张德主刑辅的。当中国近代面临亡国灭种的威胁时,怎能不顿生对民主的亲近感?你看,顽固如老佛爷慈禧太后,已在准备立宪了。
值得一提的是辽国对契丹人和汉人在法律上的等同看待。[53] 问德刑并用,常典也,或先或后,时宜。[4] 杨鸿烈先生和张晋藩先生都认为这是当时的刑,以《史记·殷本纪》为证。[65] 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发达史》第404—435页。[50]仔细评赏这场辩论,应该说抗辩双方都有一定道理,文学贤良的一句治乱不在于民,而在于君,道尽了多少真理,足以传世。
然而又不能脱尽野蛮戾气,行奴化管理,严满汉之防,以致成为中国最专制的王朝之一。中国历史上还没有哪一个王朝象秦朝这般,因法治而迅速崛起。他把人们的意见相左看作社会混乱的原因,初看之下,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任何社会对立都可以表现为不同意见),而且还有把社会问题一网打尽的功效。
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同样,消费也不受制于直接性的生产,除了消费家庭或共同体内部直接生产的物品外,还可以通过交换,消费其他人生产的各种各样的物品,使消费不断发展和多样化。这对于中世纪的神性自然法是一个大的进步,但格老秀斯并没有更深入更本质地探讨法律的起源。法出于礼,礼生于治,治、礼,道也。
因此,战争、暴力、杀戮、压迫、剥削……成了人类文明历史中常见的现象,在文明历史的初期尤其如此。载于《西方四大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西塞罗虽然把法的起源神秘化了,认为它来源于上帝的旨意,但在他指出这种旨意是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当中、并把它视作起源于宇宙的天性,它驱使人们从错误的行动转向正当的行为时,已经隐含人们之间彼此对立的思想。依据这些不同的路标,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考察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二则古籍虽有不少的线索,但彼此之间却难得一致,甚至彼此之间有时是相互冲突的。霍布斯从他的自然状态引出法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因竞争、猜疑、荣誉而互相争斗,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而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即可判断人们是非曲直,又可成为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7]但不论自然法是天赋的神授的还是理性的正当的,它自始至终都带有浓厚的主观臆说和意识形态的意味,引致后世的法学家们的质疑、抵触、否定、批判。接着孟德斯鸠探讨了各类事物的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
其人滋众,其所谓义者亦滋众,是以人是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到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交换,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按这里的记述,在尧舜时就有法律了,而这法律并非初创、只具雏形,而是具有比较完备的、不同层次的刑法,并且有变通的考虑和司法原则的强调。[34] 我曾对中国传统政治中的道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参见拙著《中国传统的政治道路》第三章、一,道。
[50]以上我们简略地梳理了西方学者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说,从中可以看出,有些观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认为法律的出现与人与人之间的争斗、对立直接相关,而且这种对立、争斗多由财产引致。[46]指明法律与所有制的关系,在更广阔的层面上强调法律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一反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那种以观念、思想型塑现实世界的传统,把法律等上层建筑置于人类的生产活动的基础之上。[52] 引自顾颉刚、刘起釪著:《尚书校释译论》第一册,第355页,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三节 实证研究的法律起源一 中国现象我国是四大古文明国之一,不仅历史悠久,且延绵不断,其法律的起源及其沿革按理说应该有最完整的谱系,加之中国古籍众多、文物璨然,尤其是近百年来考古发掘的日益增多,为我们实证中国的法律起源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指出,存在一个没有对立,和睦友善,重义轻财,谋闭盗偃,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61]。同时,我们又不得不喟叹这一努力由于其主观性迄今为止尚未取得统一的、令人心悦诚服的成就,使现代法学呈现纷然杂陈的状态。
在一片莺歌燕舞中人们和睦相处。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
孟德斯鸠直接以人类之间的战争状态来说明人为法的产生,无异于说人与人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根源。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起源的思想没有超越他的老师柏拉图,他以正义作为法律的根本,但是他指出背离正义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成为肮脏残暴的野兽,实际上是以另一种形式承认人们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原因。
[42]洛克与霍布斯不同,他所模拟的自然状态是平等、友爱的,人们享有很多的自然权利,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这是在其他古老文明中难以寻觅的。
古埃及以其六、七千年的文明史,用公元前2600年的《梅腾墓铭文》来证明其法律的起源,肯定是不恰当的。卢梭从私有财产的产生出发,以人们在私有财产占有上的区别,以及随之而来人们对财产的觊觎、争夺、抢占……使人类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是法律产生的原因。[35] 这一部分我们主要介绍西方关于法律起源的学说,一则因为现代法学滥觞于西方古代法学,另则是因为中西法学家对这一渊源作了比较好的梳理,便于集中讨论。二 域外现象如果说中国古代法律源头的追寻已属不易,那么其他文明古国的法律起源则更加难以证实了,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由于外族的入侵,由于文明的中断……几乎所有文明古国的历史都是残缺不全的,更遑论法律的起源史了。
而更有深度更有创造性的贡献是,马克思主义史无前例地从人们的商品交换中来探讨法律的起源,在更广阔的层面上,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生产关系的变化,是根本的历史动因。[4]这是一种形而上学,也应该把它从法科学中排除出去。
[55]这里明确地说到,在中国的三代(夏商周)时期,都有礼的存在,只是在各代之间,有所损益而已。[23]他似乎已经意识到,人心的险恶,人与人之间的敌对,是法律产生的原因。
凯尔森的这些思想是有深度的,他在他的纯粹法理论中不希望主观性、先验论、形而上学染指,而力图把它奠基在客观的、科学的基础之上。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
二是古罗马法的完备性,不仅有传唤、审理、执行等较为完备的过程,而且主要是民法、兼有刑法和宗教法,因而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来源。最持久的迷思是对自然法的崇拜。循此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种社会对立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或许就能抵达法律的源头。管子的思想是博大的,他的论述关诸政治的居多,其他领域也有论及,在经济思想上还有一些精深的观点,[25]仅就这里的法制思想而言,不只涉及到法律的起源问题,而且在一个更宏大的背景下来考察法制,把法制看作治理国家的一极,而且并非是最重要的一极,排在民本、尚贤、伦理、教育等之后,这与后来的法家有较大的区别。
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因此,如果说物物交换的出现使人们的消费有无限扩大的趋势,那么,只是在货币这一形式上,人们消费的无限性才找到它现实的代表。
[63] 其详细的论证可见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这些问题的决定是一种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因而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它只对判断人有效,从而只是相对的。
几乎与墨子同时,商鞅作为法制在中国大行之第一人,改变成规,厉行新政,推行郡县,为中国的大一统在体制上搭建了制度架构,有不可磨灭的功绩。货币的这种量的有限性和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迫使货币贮藏者不断地从事息息法斯式的积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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